来自湖北的少女邹双琴在温州打工期间患慢性重度苯中毒,因及时向温州市卫生疾控部门反映,由卫生疾控部门出具诊断证明书,第一时间将证据固定。日前,浙江温州鹿城法院一审判决金某赔偿邹双琴的父母69万。
去年,鹿城法院一审判决雇主金某赔偿其46万。金某不服判决,案子最终进入二审。然而,邹双琴未能等到二审结果便匆匆过世,原先的判决随后被市中院裁定撤销,并撤回重审。
2009年2月12日,邹双琴因为无钱住院,她和母亲挤在温州市二医附近的一间仅有七八平方米、由三合板隔起来的房间内。当时的她,看起来面色苍白、浮肿,其母亲说,为省钱,邹双琴只有在身体难受得实在受不了时,才去趟医院。
2008年3月14日,年仅17岁的她和妈妈、姐姐一起进入温州鹿城区双屿一家鞋厂打工,从事车包刷胶工作。工作一个多月,她没有戴口罩、手套,当时大家都没戴,也没有人叫她戴。当年5月19日,她感到浑身无力一头栽倒在地上。
随后,温州市二医确诊其为慢性重度苯中毒(再生障碍性贫血),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则确认邹双琴所患疾病构成职业病。那时,病中的邹双琴全部希望寄托在一份由鹿城法院出具的判决书,该份判决书一审判决雇主金某赔偿其46万多元。
然而,金某不服一审判决,提出上诉,他的主要理由是邹双琴仅在他工厂内工作一个多月,这么短的时间内不会导致患病。
令人遗憾的是,邹双琴并没有等到二审结果,就过世了,死因为重型血障。随后,温州市中院裁定以邹双琴于二审审理期间死亡、其父母即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愿意参加诉讼为由裁定撤销原判,发回鹿城法院重审。
庭审时,金某的委托代理人再度辩解,邹双琴在他们工厂工作时间短,不排除在进厂工作之前就得病。但因为邹双琴进厂工作时,金某未对其进行体检,这一辩解变得毫无说服力。
最终,鹿城法院一审判决金某赔偿邹双琴的父母医疗费等各项损失69万余元。法院的判决理由是金某未尽到职业病防护义务,致使邹双琴致病,并最终又因该病死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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